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孫大昕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上訴字第9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