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黃家霖 相對人 劉安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00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6年8月20日起至136年
8月19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一切債務之清償,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嗣雙方於96年11月15日合意變更前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年8月19日,及變更擔保債權種類與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相對人復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為擔保物,亦經辦理登記。劉安瀾於96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840萬元,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約定,到期日為116年8月23日,雙方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3年2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167,91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以上皆為影本)、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3年6月1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一:
┌──────────────────────────────────────────────────────────────┐│(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7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2│彰化縣│和美鎮│和中││1312-4│建│00│00│62.00│全部││├──┼───┼────┼────┼────┼────────┼─┼──┼──┼──────┼─────────┼──────┤│003│彰化縣│和美鎮│和中││1307-6│建│00│00│25.00│1/18││├──┼───┼────┼────┼────┼────────┼─┼──┼──┼──────┼─────────┼──────┤│004│彰化縣│和美鎮│和中││1380│建│00│10│12.00│1012/45540││└──┴───┴────┴────┴────┴────────┴─┴──┴──┴──────┴─────────┴──────┘┌─────────────────────────────────────────────────────────────┐│(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7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095│彰化縣和美鎮和│彰化縣和美鎮和│4層鋼筋混凝土│1層,49.64;2層,47.80│雨遮,5.73│全部│共有部分:和中││││平街98巷6弄11│中段1312-4地號│造、住宅、停車│;3層,48.73;4層,23.│││段1098、1099建││││號││空間│87;地下一層,50.52;│││號,權利範圍各│││││││合計,220.56│││1/44、1/34│└──┴───┴───────┴───────┴───────┴───────────┴─────┴────┴───────┘附表二:
┌──────────────────────────────────────────────────────────────┐│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7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和中││1307-7│建│00│00│95.0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