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債權人臺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債務人 石真生 債務人 林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巳計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參拾肆元、違約金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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