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原簡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簡上字第27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彥均選任辯護人吳欣陽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18日10
7年度原簡字第6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九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杜彥均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8年2月12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黃園舒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