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8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務人 蘇秀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