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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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銹真選任辯護人陳國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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