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26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洲食材流通股份有限公司廖孟軒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謝勝騏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玲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共同簽發「
新臺幣27,960,000元」之簽發日期及本票金額之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聲請原因事實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面額「新臺幣27,96
0,0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及發票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