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4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佑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叁拾壹元、⑵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⑴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五
七、⑵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O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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