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4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翁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⑵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⑴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七、⑵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