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705號聲請人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黃國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鄭秉心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納稅義務人鄭秉心於民國110年1月4日死亡,遺有土地6筆,並積欠聲請人地價稅新臺幣16,694元。因查無其繼承人,為辦理稅捐徵收及土地拍賣等事宜,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土地登記謄本、新竹縣房屋稅籍紀錄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司繼字第27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及被繼承人各順序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惟查,聲請人係榮民,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5月23日輔統字第1120040238號函在卷可稽,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被繼承人鄭秉心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法院不得再依前述民法規定,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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