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林金源 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所為之一一○年度全字第五十八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准予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以110年度全字第5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