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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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熊大慶 債務人 潘國宏 債務人 潘泰言
一、債務人潘國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潘國楨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潘泰言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止,按零點一六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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