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4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40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鉦諹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7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顏鉦諹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高雄市○○○路」應補充為「高雄市○○區○○路」;證據部分應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顏鉦諹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量刑部分:刑罰裁量應本於應報與預防之功能及目的,以及秉持刑法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而為量處。本院審酌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科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罪,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照刑罰理論對於刑罰反應力不佳之累犯,其刑種及刑度抉擇上均應重於前次之刑罰裁量。本院再審酌被告雖屬初犯本罪,但被告飲用啤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1毫克,違反不得威士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義務程度甚重,又尤以駕駛汽車之方式,犯罪之手段與所生之危險均甚更為嚴重,而未能正視飲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嚴重蔑視公眾用路安全,並可能因此造成他人或其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其犯罪所生危險極高,本次酒駕行為追撞 賴英源 所騎乘之自用小客車造成事故,即為明例。為確實昭彰刑罰理論之應報及預防功能,本院認不宜以拘役或罰金刑或低度有期徒刑等輕刑處置,以免被告生僥倖輕忽律法之心,再兼衡其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及其自稱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等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7689號被告顏鉦諹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2段131巷26號居高雄市○○區○○○路○○○號18樓之1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鉦諹前於民國98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10月31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服用酒類後,反應力及注意力均會降低,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100年8月18日23時50分許前之某時許,在高雄市○○○路附近某處飲用威士忌酒後,已有醉意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5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與民族一路交岔口時,因不勝酒力而自後追撞由賴英源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尾。嗣警據報到場處理,經當場測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81毫克,已逾每公升0.55毫克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鉦諹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賴英源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肇事現場照片7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足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本件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所述之罪行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檢察官李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