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原簡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宗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10號、111年度偵字第2289號、112年度偵字第176號、第63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48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原訴字第22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宗賢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及價值新臺幣壹仟陸佰元之夜市券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同案被告 黃啓民巴順瑞賴俊興 ,由本院另行審結)之記載外,並應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第11字至第26行應更正為「黃啓民與王
宗賢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聯絡,由王宗賢招攬不知情之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交付身分證或健保卡等證件,並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之住房登記之私文書,再由黃啓民將所收取之證件及住宿旅客資料之業務不實準文書登錄至秋冬補助活動網站,並將上開資料及領據等業務不實文書於如附表三『申請補助日期』所示之日期,向臺東縣政府申請每人1晚補助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補助費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臺東縣政府及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其中附表三編號21至29、50至93之補助款項已由臺東縣政府撥付,附表三編號1至20、30至49之補助款項因臺東縣政府察覺有異未撥付而未遂。」。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交通部觀光局民國112年8月11日觀宿字第1
120918500號函暨函附資料、臺東縣政府112年8月11日府觀管字第1120169445號函暨函附資料、本院112年8月16日、112年12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表」、「被告王宗賢於本院準備及訊問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已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施
行,惟本次修法僅係將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215條,先予敘明。
㈡按共同正犯,係指兩人以上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工
協力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而所謂犯意聯絡,固不限於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惟有無默示之合致,仍應綜合客觀事證認定之。如兩人以上同時、同地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惟彼此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是各自成立單獨犯罪之同時犯,難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7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其主觀上必須有所謂共同犯意或意思聯絡,除必須具備所犯之罪的認識及意欲外,另須有共同犯罪之認識,亦即必須認識欲與他人共同犯罪,而他人亦認識其與另外之人共同犯罪,此一主觀要件與共同正犯成立之客觀要件應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共同正犯無法成立。相較於「(一般)共同正犯」,同具有2人以上共同或同時實行犯罪行為之外型,然各行為人彼此間在主觀上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即學說上所謂「一方(或片面)共同正犯」及「同時犯」。前者,指多數人不約而同一起犯罪,即使皆有相同之實行行為,卻欠缺共同之犯意或意思聯絡,則此多數人所實行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為分擔,從而不成立一般共同正犯,充其量僅屬「一方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對此並未明文規定,僅同法第30條對於幫助犯於第1項後段列明: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亦即只有在此特殊情形下,始承認幫助犯與實行正犯間不必有犯罪之意思聯絡或合致。關於後者,刑法雖無明文承認一方共同正犯,但對於數人一起犯罪之情形,在訴訟上可論以同時犯(如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3款),則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不問其所犯為相同或不同罪名,縱屬相同罪名,亦因此數人在事先未經同謀,亦無臨時形成共同犯意,使其無法成立一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6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檢察官固當庭補充被告與同案被告黃啓民、巴順瑞、賴俊興所為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查,被告填載如附表所示之人之入住登記與同案被告巴順瑞、賴俊興無涉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原訴字卷二第166頁),核與同案被告巴順瑞、賴俊興均供稱渠等係各自填載不實入住登記,與被告無涉等語相符(見原訴字卷一第112、148、490至491頁),是被告與同案被告巴順瑞、賴俊興雖係各自與同案被告黃啓民基於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為本件犯行,然被告及同案被告巴順瑞、賴俊興就各自所為,主觀上均未認識係與黃啓民以外之他人共同犯罪,檢察官亦未提出事證證明被告與同案被告黃啓民、巴順瑞、賴俊興間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卷內復無事證足資認定,自難認被告與同案被告黃啓民、巴順瑞、賴俊興間就本件犯行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從而,本件僅能認定被告與同案被告黃啓民就如附表所為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之加重條件有間,公訴檢察官補充此部分罪名,容有誤會。至被告雖非負責飯店業務之人,然其既與有業務身分之同案被告黃啓民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就此部分仍得成立共同正犯。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20、30至49所示之補助款
項所涉詐欺部分均已既遂,惟就如附表編號1至20、30至49所示之補助款項,臺東縣政府均未撥款等情,有臺東縣政府110年7月15日府觀管字第1100143844號函附「民橋大飯店未撥款名單」可佐(見偵二卷第65至77頁),是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20、30至49所涉詐欺部分應屬未遂,惟因被告就如附表編號21至29、50至93所涉詐欺部分已達既遂,而就被告所涉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詳下述),自應以詐欺取財既遂罪論處,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詐欺部分均已既遂,尚有未洽。
㈣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同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既已載明由同案被告黃啓民至臺灣旅宿網秋冬補助活動專區登載個人資料,製作不實之住宿紀錄乙情,則就此部分應係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復經本院當庭告知此部分罪名(見原訴字卷二第165頁),被告亦坦承犯行,自應由本院補充此部分罪名。
㈤罪數部分⒈被告基於單一取得臺東縣政府補助款之犯意,先後為數次偽
造住房登記之私文書、登載不實住宿旅客資料之準文書、登載不實住宿旅客資料及領據之文書,並持以向臺東縣政府申請補助款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
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㈥被告與同案被告黃啓民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
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辦理秋冬補助活動,係
希望以補助旅客住宿費用,促進我國國內旅遊,俾利活絡整體經濟發展,被告竟為謀求一己私利而為本件犯行,不僅使政府辦理秋冬補助活動之目的不達,更可能因此排擠政府對欲參與此活動國內旅遊遊客之預算,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0、30至49所涉詐欺部分均屬未遂,所生損害尚屬有限,暨被告自陳從事土水工程,月薪約4萬元至4萬5,000元,須扶養4歲的孩子,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語(見原訴字卷二第167頁),戶役政資料所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情(見原訴字卷一第27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案素行(見原簡字71號卷第19至23頁),復參酌被告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本件犯行,而自同案被告黃啓民處獲得現金3,200元及價值1,600元夜市券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原訴字卷二第166頁),為被告本件犯行之報酬,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前揭規定,於被告所犯罪刑項下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薇婷、林永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以被告王宗賢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登記入住):
編號姓名填載入住日期(西元)申請補助日期(民國)臺東縣政府撥款日(民國)1 賴美蓉 2019/12/30109年1月2日(秋冬補助活動中民橋飯店第21次申請)未撥付2 王雅德 2019/12/25108年12月31日(秋冬補助活動中民橋飯店第20次申請)3 李宗祐 2019/12/254 陳濠浚 2019/12/255 張凱迪 2019/12/246 施昀廷 2019/12/247 席豐澤 2019/12/238 陳柏威 2019/12/239 劉佳憲 2019/12/2310 陳元文 2019/12/2311 邱奕安 2019/12/2312 陳奕丞 2019/12/22108年12月23日(秋冬補助活動中民橋飯店第19次申請)13 王嘉峻 2019/12/2214 林喆宇 2019/12/2215 洪雍棠 2019/12/2016 陳楷元 (起訴書誤植為 陳愷元 )2019/12/2017 高雨萱 2019/12/2018 簡聖憲 2019/12/2019 宋家凱 2019/12/1920 高庭偉 2019/12/1921 李盛源 2019/12/16108年12月20日(秋冬補助活動中民橋飯店第18次申請)109年1月13日(實際入帳日期:109年1月15日)22 吳建宏 2019/12/1623 陳月花 2019/12/1624 巴謹鎔 2019/12/1625 鄭文忠 2019/12/1626 高月蘭 2019/12/1627 羅語皓 2019/12/1628 唐志祥 2019/12/1629 羅宇萱 2019/12/1630 郭軍毅 2019/12/15108年12月16日(秋冬補助活動中民橋飯店第17次申請)未撥付31鐘 郁凡 2019/12/1532 朱凱文 2019/12/1533 晏家榮 2019/12/1534 王柏祥 2019/12/1535 劉育誠 2019/12/1236 黃心怡 2019/12/1237 蔡詩芸 2019/12/1238 蔡漢強 2019/12/1239 蔡詩涵 2019/12/1240 王馨萍 2019/12/11108年12月12日(秋冬補助活動中民橋飯店第16次申請)41 王馨苡 2019/12/1142 張宏楷 2019/12/1143 葉李恩 2019/12/1144 唐偲璦 2019/12/1145 唐茉樺 2019/12/1146 王濬孝 2019/12/1147 黃品勳 2019/12/1048 王惠美 2019/12/949 牛柏融 2019/12/950 宋欽智 2019/12/8108年12月10日(秋冬補助活動中民橋飯店第15次申請)108年12月25日(實際入帳日期:108年12月27日。本次係第13次、第14次、第15次申請一併匯款221,000元)51 簡彬 2019/12/852 林子晴 2019/12/853 馮琇穗 2019/12/854 林志豪 2019/12/855 游珈茹 2019/12/856 游致翰 2019/12/857 潘勝傑 2019/12/858 潘政湖 2019/12/859 廖仲米巧 2019/12/860 林廷諸 2019/12/661 鍾嘉輝 2019/12/662 林佳吟 2019/12/663 林宜萱 2019/12/664 郭美蓮 2019/12/665 王道霆 2019/12/5108年12月6日(秋冬補助活動中民橋飯店第14次申請)66 吳秋慧 2019/12/567 吳秋怡 2019/12/568 陳韋綸 2019/12/569 鍾政軒 2019/12/470 鍾岳恩 2019/12/471 陳怡君 2019/12/472 江忠義 2019/12/373 劉福財 2019/12/374 劉忠祥 2019/12/375 劉美秀 2019/12/376 王欣如 2019/12/377 王昌義 2019/12/378 顏玉蘭 2019/12/1108年12月4日(秋冬補助活動中民橋飯店第13次申請)79 豐生來 2019/12/180 豐禾翔 2019/12/181 豐淑惠 2019/12/182 伍祥進 2019/12/183 伍雅汝 2019/11/2984 鍾明喜 2019/11/2985 陽洆晴 2019/11/2986 黃幼岑 2019/11/2987 龍佑 2019/11/2988 羅可軒 2019/11/2989 羅潔玟 2019/11/2990 彭秀婷 2019/11/28108年11月29日(秋冬補助活動中民橋飯店第12次申請)108年12月11日(實際入帳日期:108年12月18日。本次係第6次、第7次、第11次、第12次申請一併匯款295,000元)91 林芳儀 2019/11/2892 王峻杰 2019/11/2893 王禹安 2019/11/28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10號111年度偵字第2289號
112年度偵字第176號
第631號偵緝字第48號被告黃啓民男7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0號居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 律師被告巴順瑞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俊興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東縣○○○鄉○○村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宗賢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籍設臺東縣○○市○○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啓民為址設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民橋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民橋飯店)之實際負責人,並實際從事旅社經營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緣交通部觀光局及臺東縣政府為推廣國內冬季觀光,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後延長至109年1月31日)止,辦理108年擴大國旅秋冬遊自由行旅客住宿優惠活動(下稱秋冬補助活動),凡本國國民之旅客入住有參加優惠活動之旅館或民宿,住宿每晚每1房間可依實際住宿房價折抵新臺幣(下同)1,000元。詎黃啓民明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巴順瑞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賴俊興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王宗賢則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之人均未於秋冬補助活動期間實際在民橋飯店住宿,亦無住宿之意願,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可持證件換取現金及夜市抵用券為誘因,由巴順瑞、賴俊興、王宗賢招攬不知情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交付身分證或健保卡等證件,再由黃啓民填載不實之入住登記後,將所收取之證件拍照上傳至臺灣旅宿網秋冬補助活動專區登載其等之個人資料,製作不實之住宿紀錄,並以上開不實文件,共分24次,向臺東縣政府施用詐術,申請每人1晚補助1,000元之補助費用,使臺東縣政府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撥部分款項共計103萬元至民橋飯店所申設之臺東地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並由黃啓民領取完畢;巴順瑞因此取得6,000元現金及價值3,000元夜市抵用券之利益;賴俊興因此取得不詳金額現金及不詳價值之夜市抵用券之利益;王宗賢則取得3,200元現金及價值1,600元夜市抵用券之利益。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臺東縣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啓民於警詢、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1.坦承已收到臺東縣政府之上開秋冬補助活動補助費用共103萬元之事實。2.坦承民橋飯店向臺東縣政府申請之24次秋冬補助活動資料,均為其所製作造冊之事實。2被告巴順瑞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附表一所示之人均無至民橋飯店住宿之事實。3被告賴俊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附表二所示之人均無至民橋飯店住宿之事實。4被告王宗賢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證明附表三中之編號30、35、43、44、45、46、76、77號中之王濬孝、唐茉樺、唐偲璦、葉李恩、郭軍毅、王昌義、王欣如、劉育誠等8人,均無至民橋飯店住宿;附表三中其餘編號之人則係經其同意,登記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申請上開秋冬補助活動之事實。5證人即臺東縣政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管理科辦事員於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臺東縣政府係完全依照民橋飯店之申請檢附資料內容發給秋冬旅遊補助金額,不會做任何修改之事實。6證人 黃俊敏黃雪玲陳氏玉春林郁豐姚汸淇邱正德鍾春美趙貴鳳程彥銘陳美櫻陳羅金娟劉愛勤桑亞軍蔣大雪葛婉琳謝明峰洪德勝侯馮扁鍾欣頤程平 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證明其等與證人 陳辰毓陳新佳陳寶佳鍾玉玲林妘蕎林延謙林延諺林宏淯林傳光張秀蘭姚正興趙范雪嬌陳見華李芯勳陳冠宇鍾宜婷鍾詩婷 等人,均無至民橋飯店住宿之事實。7證人 朱玉成許晉龍黃桂貞高秀玲王彭秋蘭陳清輝謝金生李君萍 、鍾政軒、劉福財、 關玉平 於警詢之證述證明其等與證人 朱翊萱陳玉妹 、鍾明喜、陳怡君等人,均無至民橋飯店住宿之事實。8證人 李文智陳春麗 、王濬孝於調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證明其等與證人 李文靖葛忞勳張玉妹李榮盛朱念祖朱堃誌 、唐茉樺、唐偲璦、葉李恩、郭軍毅、王昌義、王欣如、劉育誠等人,均無至民橋飯店住宿之事實。9證人即民橋飯店櫃臺員工 徐志莉 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證明其並無確認登記房客有無實際入住之事實。10臺東地區農會110年4月1日東區農信字第1100002003號函附民橋飯店所申設之臺東地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領據、臺東縣政府110年8月24日府觀管字第1100172494號函各1份證明臺東縣政府有匯款103萬元至民橋飯店之上開帳戶之事實。11臺東縣政府109年10月19日府觀管字第1090219927號函附民橋飯店向臺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函文1份證明民橋飯店向臺東縣政府共申請24次秋冬補助活動之事實。12交通部觀光局111年2月10日府觀宿字第1110000836號函附光碟1片1.證明附表一之申請人所留之電話均為被告巴順瑞手機號碼之事實。2.證明附表二之申請人所留之電話均為被告賴俊興手機號碼之事實。3.證明附表三之申請人所留之電話均為被告王宗賢手機號碼之事實。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等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巴順瑞、賴俊興、王宗賢3人上開行使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詐欺取財行為,時間密接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均論以接續犯。再被告4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黃啓民前後分別24次,以不實之文件,向臺東縣政府施用詐術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4人上開犯罪所得,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檢察官邱亦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維崗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姓名入住日期備註(均以被告巴順瑞手機登記)1 蔡雲 2020/1/310000-000-0002 蔡靖妶 2020/1/310000-000-0003 巴允菲 2020/1/310000-000-0004 蔡聖傑 2020/1/300000-000-0005 劉盈潔 2020/1/300000-000-0006 方金龍 2019/12/270000-000-0007 李華平 2019/12/260000-000-0008 劉純婷 2019/12/250000-000-0009 劉揚志 2019/12/250000-000-00010 張軒嘉 2019/12/240000-000-00011 林怡珍 2019/12/240000-000-00012 羅梅蕙 2019/12/240000-000-00013 李仁中 2019/12/230000-000-00014 羅文祥 2019/12/230000-000-00015 羅舒文 2019/12/230000-000-000附表二:
編號姓名入住日期備註(均以被告賴俊興手機登記)1 洪慈妤 2020/1/20000-000-0002 張萬掌 2020/1/20000-000-0003 莊智茂 2020/1/20000-000-0004 戴昱弘 2020/1/20000-000-0005 柯靜穎 2019/12/310000-000-0006 姚建豪 2019/12/310000-000-0007 戴軒丞 2019/12/310000-000-0008 戴羽汝 2019/12/310000-000-0009 吳秉蓉 2019/12/310000-000-00010 陳宏斌 2019/12/310000-000-00011 陳信任 2019/12/310000-000-00012 曾子瑄 2019/12/300000-000-00013 賴美秀 2019/12/300000-000-00014 彭琬柔 2019/12/300000-000-00015 彭琬萱 2019/12/300000-000-00016 彭楚琪 2019/12/300000-000-00017 曾慶豐 2019/12/300000-000-00018 卓沛潔 2019/12/300000-000-00019 曾耀弘 2019/12/300000-000-00020 賴信揚 2019/12/290000-000-00021 賴莊英珠 2019/12/290000-000-00022 王麗琴 2019/12/290000-000-00023 賴俊吉 2019/12/290000-000-00024 賴瑞元 2019/12/290000-000-00025 賴宜均 2019/12/290000-000-00026 賴怡妏 2019/12/290000-000-00027 盧德清 2019/12/290000-000-00028 盧德誌 2019/12/290000-000-00029 王仲先 2019/12/290000-000-00030 莊永泰 2019/12/290000-000-00031 賴俊琪 2019/12/290000-000-00032 賴韋丞 2019/12/290000-000-00033 陳淑卿 2019/12/290000-000-00034賴俊興2019/12/290000-000-000附表三:
編號姓名入住日期備註(均以被告王宗賢手機登記)1賴美蓉2019/12/300000-000-0002王雅德2019/12/250000-000-0003李宗祐2019/12/250000-000-0004陳濠浚2019/12/250000-000-0005張凱迪2019/12/240000-000-0006施昀廷2019/12/240000-000-0007席豐澤2019/12/230000-000-0008陳柏威2019/12/230000-000-0009劉佳憲2019/12/230000-000-00010陳元文2019/12/230000-000-00011邱奕安2019/12/230000-000-00012陳奕丞2019/12/220000-000-00013王嘉峻2019/12/220000-000-00014林喆宇2019/12/220000-000-00015洪雍棠2019/12/200000-000-00016陳愷元2019/12/200000-000-00017高雨萱2019/12/200000-000-00018簡聖憲2019/12/200000-000-00019宋家凱2019/12/190000-000-00020高庭偉2019/12/190000-000-00021李盛源2019/12/160000-000-00022吳建宏2019/12/160000-000-00023陳月花2019/12/160000-000-00024巴謹鎔2019/12/160000-000-00025鄭文忠2019/12/160000-000-00026高月蘭2019/12/160000-000-00027羅語皓2019/12/160000-000-00028唐志祥2019/12/160000-000-00029羅宇萱2019/12/160000-000-00030郭軍毅2019/12/150000-000-00031 鐘郁凡 2019/12/150000-000-00032朱凱文2019/12/150000-000-00033晏家榮2019/12/150000-000-00034王柏祥2019/12/150000-000-00035劉育誠2019/12/120000-000-00036黃心怡2019/12/120000-000-00037蔡詩芸2019/12/120000-000-00038蔡漢強2019/12/120000-000-00039蔡詩涵2019/12/120000-000-00040王馨萍2019/12/110000-000-00041王馨苡2019/12/110000-000-00042張宏楷2019/12/110000-000-00043葉李恩2019/12/110000-000-00044唐偲璦2019/12/110000-000-00045唐茉樺2019/12/110000-000-00046王濬孝2019/12/110000-000-00047黃品勳2019/12/100000-000-00048王惠美2019/12/90000-000-00049牛柏融2019/12/90000-000-00050宋欽智2019/12/80000-000-00051簡彬2019/12/80000-000-00052林子晴2019/12/80000-000-00053馮琇穗2019/12/80000-000-00054林志豪2019/12/80000-000-00055游珈茹2019/12/80000-000-00056游致翰2019/12/80000-000-00057潘勝傑2019/12/80000-000-00058潘政湖2019/12/80000-000-00059廖仲米巧2019/12/80000-000-00060林廷諸2019/12/60000-000-00061鍾嘉輝2019/12/60000-000-00062林佳吟2019/12/60000-000-00063林宜萱2019/12/60000-000-00064郭美蓮2019/12/60000-000-00065王道霆2019/12/50000-000-00066吳秋慧2019/12/50000-000-00067吳秋怡2019/12/50000-000-00068陳韋綸2019/12/50000-000-00069鍾政軒2019/12/40000-000-00070鍾岳恩2019/12/40000-000-00071陳怡君2019/12/40000-000-00072江忠義2019/12/30000-000-00073劉福財2019/12/30000-000-00074劉忠祥2019/12/30000-000-00075劉美秀2019/12/30000-000-00076王欣如2019/12/30000-000-00077王昌義2019/12/30000-000-00078顏玉蘭2019/12/10000-000-00079豐生來2019/12/10000-000-00080豐禾翔2019/12/10000-000-00081豐淑惠2019/12/10000-000-00082伍祥進2019/12/10000-000-00083伍雅汝2019/11/290000-000-00084鍾明喜2019/11/290000-000-00085陽洆晴2019/11/290000-000-00086黃幼岑2019/11/290000-000-00087龍佑2019/11/290000-000-00088羅可軒2019/11/290000-000-00089羅潔玟2019/11/290000-000-00090彭秀婷2019/11/280000-000-00091林芳儀2019/11/280000-000-00092王峻杰2019/11/280000-000-00093王禹安2019/11/28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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