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03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寶欽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究為洪「寶」欽抑或洪「寳」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