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二號抗告人 王燕明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五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王燕明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原審法院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一○○年度侵上訴字第九六四號確定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㈠、原確定判決依憑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下稱童綜合醫院)、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醫院(下稱光田醫院)、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覆函及所檢送之文獻資料,說明:以處女膜是否有破裂,據以判斷有無遭到性侵,是極不保險之事等情。然檢察官發函上開單位就相關問題為詢問時,並未依該案被害人女童遭受性侵害達二百多次,且其期間前後達一年以上之實際狀態為提問,上情有可能導致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發生重大錯誤。
㈡、以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代號00000000之女童為例,其遭受性交、猥褻行為之次數,分別達一百六十四次、三百七十二次,均發生在其參加課業輔導之教室內,且其受害期間前後長達二年,竟無人目擊其受侵害過程而出面作證,況該女童之處女膜於案發後經驗傷結果,竟仍呈完整且無陳舊性撕裂傷之狀態,其情形顯非係處女膜受創後自動癒合,抗告人所提出如原裁定所示之文獻資料(後述之「婦人科診斷之實際第五二六頁」之資料除外),亦說明處女膜會隨年齡之增加而有所變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就原確定判決提出再審之聲請等語。原裁定以:聲請再審意旨所稱之相關證據資料(後述之「婦人科診斷之實際第五二六頁」之資料除外),均係已經原確定判決予以審酌,並於理由內加以論斷說明之證據資料,非屬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因未發現而不及調查斟酌,或事實審法院審判時未經注意,至其後始行發現,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應為抗告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具有「確實性」「嶄新性」之新證據。又抗告人所提出之「婦人科診斷之實際第五二六頁」之資料,其內容係對於處女膜構造之客觀陳述,亦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應為抗告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具有「確實性」之新證據。另抗告人其餘聲請再審意旨所示各情,係抗告人對於原確定判決已說明事項及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重為事實之爭執,亦顯非確實之新證據。聲請再審意旨所稱上開各情,俱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爰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抗告意旨略以:㈠、童綜合醫院、光田醫院、台大醫院覆函及所檢送之文獻資料,是否與上訴人之犯罪情節相符,是否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並非全無疑義。原裁定逕認上開覆函及相關文獻資料,並非屬具有「確實性」「嶄新性」之新證據,為有違誤。㈡、依「婦人科診斷之實際第五二六頁」之資料,婦女之處女膜會隨年齡之增加而變大,而上情攸關以手指插入婦女陰道時,其處女膜會產生如何之變化。原裁定逕認上開資料非屬具有「確實性」之新證據,於法有違。㈢、原確定判決所援引之證據,俱不能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認定,乃原確定判決於無明確證據之情形下,逕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認定,於法有違云云。惟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項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而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該項證據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原判決已說明本件聲請再審意旨所載各情,俱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之「新證據」等情甚詳,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宋祺法官惠光霞法官周盈文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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