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周德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德郎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段○○○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