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黃淑雲 被告 李威燁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7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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