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許怡婷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麗秋 被告 邱奕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3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