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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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3號聲請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玉平 相對人強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惟未依非訟事件法規定繳納聲請費暨其他應行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以112年補字第98號裁定限期十日內補繳及補正。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已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回證可憑,惟迄未補繳(正),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