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離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78號原告 賴國欽 上列原告因離職事件,提起訴訟,惟未載明其請求之標的金額,亦未繳納裁判費。倘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逾新臺幣(下同)40萬元,請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倘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請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