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55號原告即債權人明達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梅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軒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333號),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1749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100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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