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16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務人 林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陸萬參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其中肆萬陸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