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4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張原彰
嚴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
柒佰肆拾玖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係訴請確認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
○路○段○路○○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0000-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於民國90年11月19日所設定抵
押擔保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並進而於
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嚴淑娟塗銷系爭2筆土地於前揭時間所設
定之抵押權等語。核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上開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為0000000元,系爭2筆土地之價額,參諸原告
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總計為0000000元【計算式:前揭
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6700元/㎡面積37㎡
權利範圍1/2+前揭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26700
元/㎡面積158㎡權利範圍1/2】,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
0000000元,依前揭規定,應以系爭2筆土地之價額為準,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00
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6839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3090元外,尚應補繳
23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