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至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拓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852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吳金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