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78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王清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