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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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 林進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丁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元(其先位聲明、備位聲明均請求給付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