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867號聲明人 黃威皓 法定代理人 詹來 有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張添豪 (亡)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添豪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死亡,為被繼承人張添豪之法定繼承人。因聲明人黃威皓受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之通知,爰依法檢呈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添豪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死亡,聲明人黃威皓於104年6月8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本院收文收狀戳章可證。惟依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明人黃威皓為被繼承人張添豪同母異父胞弟 黃木火 之養子,而被繼承人之胞弟即被繼承人第三順序繼承人黃木火已於98年
3月2日死亡,聲明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三等親旁系血親之關係,依法並非被繼承人張添豪之法定繼承人,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