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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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債權人 陳威 名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晴洋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債務人晴洋行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59條規定,債權人於本案似不得同時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