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聲字第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謅 紹芳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乙○○」。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