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80號債權人甲00000000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A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