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李佩 之法定代理人 李佳瑀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李麗圳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本院103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代表人 朱立崙 (市長)住同上」,應更正為「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代表人李麗圳(局長)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暨正本因原告聲請狀誤載相對人為新北市政府,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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