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 阮麗娟 相對人 李蒼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2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9月25日,並於翌日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2年9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子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