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9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 吳柔樺 相對人 黃國育 (民國111年1月14日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應增列「聲請人之聲請關於黃國育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明。又前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缺漏,應予補充,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