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3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罰金以新台幣1000│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減為│元折算1日,減為││││拘役1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8月8日│96年4月12日│96年4月中同某日│││││(4月17日前)│├───────┼────────┼────────┼────────┤│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300號│字第3830號│字第3830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5│96年度基簡字第90│96年度基簡字第90││事實審││6號│8號│8號││├───┼────────┼────────┼────────┤││判決│96年8月24日│96年8月14日│96年8月14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5│96年度基簡字第90│96年度基簡字第90││判決││6號│8號│8號││├───┼────────┼────────┼────────┤││判決確│96年9月26日│96年9月11日│96年9月11日│││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執字第2331號│字第2379號│字第23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