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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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救字第9號聲請人 駱牡丹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