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龜山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壹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貳萬叁仟玖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叁拾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日
書記官歐陽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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