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志成 被告 張淑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陳正昇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