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6號原告 張閔傑 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起訴狀誤載為 洪宗熙 )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元(含資遣費與積欠薪資),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