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87號原告 劉玉音 訴訟代理人 莊鴻文 被告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妙一葉如純
葉日進 游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不動產地號欄所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號、131-4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全部。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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