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26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7紙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年4月23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
2年4月2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時新聞報新聞紙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2年8月23日為止已滿四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宜璋┌──────────────────────────────────────────────────┐│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縉豪企業有限│台灣銀行五│000000000000│4,253元│102年4月30日│0000000││││公司 陳可韻 │甲分行││││││├──┼──────┼─────┼──────┼────────┼───────┼──────┼───┤│002│ 莊坤茂 │大寮農會大│000000000│164,200元│102年4月30日│0000000│││││寮分部││││││├──┼──────┼─────┼──────┼────────┼───────┼──────┼───┤│003│ 洪昇明 │市農信用部│00000000│5,500元│102年4月30日│0000000│││││(苓雅)││││││├──┼──────┼─────┼──────┼────────┼───────┼──────┼───┤│004│惇大企業有限│第一銀行十│00000000│1,628元│102年4月30日│000000││││公司 陳進明 │全分行││││││├──┼──────┼─────┼──────┼────────┼───────┼──────┼───┤│005│力全電熱企業│華南商業銀│000000000│2,100元│102年4月30日│0000000││││有限公司鄭│行大昌分行││││││││ 博仁 │││││││├──┼──────┼─────┼──────┼────────┼───────┼──────┼───┤│006│任弘實業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18,104元│102年4月30日│0000000││││公司 方武吉 │行大昌分行││││││├──┼──────┼─────┼──────┼────────┼───────┼──────┼───┤│007│郡山科技開發│兆豐商業銀│00000000│9,450元│102年4月30日│0000000││││有限公司張│行仁武分行││││││││ 仁肇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