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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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告 謝麗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智軒 、 張馨文 、 張秉豪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惟其中被告張馨文、張秉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8,22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