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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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刑之加重、減重事由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3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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