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博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肆仟貳佰壹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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