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7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929號

聲請人 高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庭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提示日民國113年8月22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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