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藍文鴻 相對人瑲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章聖君人相對人 林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伍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其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207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合計即為99,35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