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辛幸華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3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鄭瓊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