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埔小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埔小字第1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中生
被   告  林俊佑
       洪珮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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