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1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174號上訴人即原告 曹策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112年度簡字第17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法官郭嘉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