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99年度交易緝字第9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